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基金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
第十条
基金评价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评价人员是指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人员。基金评价人员只有被一家基金评价机构聘用后,方可从事基金评价业务,且基金评价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金评价机构执业。 基金评价机构不得聘用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从事基金评价业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基金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
基金评价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评价人员是指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人员。基金评价人员只有被一家基金评价机构聘用后,方可从事基金评价业务,且基金评价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金评价机构执业。 基金评价机构不得聘用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从事基金评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