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基金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

第十条

基金评价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评价人员是指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人员。基金评价人员只有被一家基金评价机构聘用后,方可从事基金评价业务,且基金评价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金评价机构执业。 基金评价机构不得聘用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从事基金评价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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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