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按要求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审查、审核或披露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