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