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与股东关联交易的风险状况,要求商业银行降低对一个或一个以上直至全部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直至全部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开展交易。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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