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评估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经营活动,以判断其对商业银行和银行集团安全稳健运行的影响。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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