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评估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经营活动,以判断其对商业银行和银行集团安全稳健运行的影响。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