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股东的穿透监管,加强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的审查、识别和认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为准。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了解商业银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信息: (一)要求股东逐层披露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 (二)要求股东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报表、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材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要求股东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四)询问股东及相关人员; (五)实地走访或调查股东经营情况;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商业银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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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