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八条主要股东相关信息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所持商业银行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