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主要股东相关信息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所持商业银行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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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