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商业银行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末股票、股东总数及报告期间股票变动情况; (二)报告期末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报告期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情况; (四)报告期内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关联交易情况; (五)主要股东出质银行股权情况; (六)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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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