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商业银行报告以下信息: (一)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 (二)入股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 (四)所持商业银行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五)所持商业银行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 (六)名称变更; (七)合并、分立;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九)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商业银行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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