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商业银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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