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商业银行职责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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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