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商业银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 商业银行董事长是处理商业银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职未尽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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