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股东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股东责任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