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股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股东应当积极配合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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