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章 股东责任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股东应当积极配合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