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章 股东责任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商业银行的利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