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章 股东责任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商业银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