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章 股东责任第二十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