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章 股东责任第十九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并通过商业银行每年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