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股东责任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