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股东责任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的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