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股东责任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