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股东责任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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