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股东责任
第十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股东责任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