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股东责任

第十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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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