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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