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分时租赁,是指利用移动互联网、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服务平台,以分钟或者小时等为计时单位,为承租人提供自助式小微型客车预定和取还、费用结算等服务的租赁经营方式。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