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情况。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