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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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