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经营服务

第十八条

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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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