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经营服务第十八条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