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经营服务

第十七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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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