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经营服务第十七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