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经营服务

第十四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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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