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经营服务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持其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承租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持实际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 (二)上路行驶期间,随车携带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三)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四)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六)租赁期间租赁小微型客车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