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经营服务第十一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确保车辆安全、卫生状况良好。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