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经营服务

第十一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确保车辆安全、卫生状况良好。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