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四条

部机关有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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