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一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外,需要部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或重新制作的,部公开办可以不予提供。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外,需要部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或重新制作的,部公开办可以不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