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一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外,需要部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或重新制作的,部公开办可以不予提供。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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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