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九条

部机关各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公开或需另行制作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所申请公开信息补正仍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九)所申请公开信息名实不副、非正常申请、确认已获取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十)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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