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部公开办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部公开办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部公开办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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