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

(二)部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部机关各单位职责分工确定主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送主办单位;

(三)主办单位一般要在3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核签后送部公开办;

(四)部公开办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单位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对于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部公开办答复申请人前,告知书应经部保密办会签。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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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