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六条
部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部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部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部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