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三条

部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部公开办应自收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部公开办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部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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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