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部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部公开办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通过其他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