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三章 主动公开第十七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