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二)中国建设报;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告;
(四)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
(五)中央主要新闻媒体;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务媒体。
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主动公开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二)中国建设报;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告;
(四)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
(五)中央主要新闻媒体;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务媒体。
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