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二)中国建设报;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告;

(四)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

(五)中央主要新闻媒体;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务媒体。

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