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
部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以及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工作分工;
(三)部门规章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类: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专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部工作计划等;
(五)管理政策类:部机关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六)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及执法决定的执法机关、对象、结论,涉敏感信息的除外;
(七)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类:发布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公告及文告;
(八)统计数据类:依法应当公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统计数据信息;
(九)工作动态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
(十)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十二)部机关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十三)扶贫、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