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二条

部机关各单位在拟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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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