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科学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科学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际相关学术领域中具有引领作用、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评为特等奖。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