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四条
候选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一)相关成果已获得或正在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二)相关成果在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相关技术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或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相关成果经评审未授奖且无实质性进展的。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