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四条

候选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一)相关成果已获得或正在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二)相关成果在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相关技术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或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相关成果经评审未授奖且无实质性进展的。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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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