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定标定额。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对于特别优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青年科学奖不设等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10项。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