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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