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