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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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