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