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